将犯人处以极刑以后,处理上有几个方向:
首先就是我曾经介绍过的,犯人生前有捐献意愿的,尸体就要由相关部门处理,处理完毕,通知家属。
不捐献的,做完杂七杂八的事以后,也会通知家属领取尸体,而且是“限期”的,过期不领,会交给有关单位处理掉。因此,其实相关部门是想归还,并且想得不得了。
但是后来出台了一个规定,“有火化条件的,通知领取骨灰”。
这个规定其实是更加人性化一点。家属领取尸体以后,再走流程去火化,毕竟尸体身份特殊,在这个过程里,还是比较容易遭到相关单位或是工作人员的排斥的。
于是上级部门就要求,能火化尽量火化,免除家属们的一些不便,避免节外生枝。这就是人性化的体现。
当然了,有一些情况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民族人文,这个就要由家属事先申请了。
基本上,只有外国籍犯人才不火化。毕竟,外国的人文与我国很是不同,所以会保留尸体,通知外国驻华使、领馆依照有关规定领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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